职业教育步入依法治理的新时期

  《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充分展现了国家持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该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进入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新法除了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一最大亮点外,以下几个方面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

  一是首次界定了职业教育的法律概念,有利于公众理解什么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不仅通俗易懂地为公众解释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内涵,而且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职业教育的范畴。从法理学角度讲,明确法律概念具有重要作用,即:“法律概念是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和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具有归集、表达、认识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二是首次给企业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吃下“法律定心丸”,夯实了企业办学的法理基础。《职业教育法》使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和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政策法律化,从而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强劲的动力支持。相信在未来几年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热情将被进一步激活,不仅可有效解决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不透的问题,也有利于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向前发展。

  三是首次规定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层次结构,赋予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法律地位。《职业教育法》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层次结构明确规定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这一规定不仅真正打通了“断头教育”天花板,完善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教育公平问题。

  四是首次写入了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作用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办学治校内生动力、建设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五是首次写入职业院校学生平等权利内容,有利于改变职业教育“次等教育”地位。《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由此职业院校学生不再“低人一等”。

  六是首次以法条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有助于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同度。《职业教育法》特别规定了新闻媒体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的责任和义务。新闻媒体要坚守新闻良知,担负起社会责任,面对职业教育事件不炒作、不沉默、不带节奏、不做“标题党”,积极正面、客观公正地宣传职业教育,为“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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