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职业教育发展迎来政策红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法”)提出,我国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并对政府、学校、社会力量、教师、学生等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一系列规定。学懂弄通悟透其内涵要义是当前职业教育战线面临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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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依法治教。如何落实主体责任,解决好各自为政、政策割裂、多头管理等问题,是此次修法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新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在国家层面,明确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特别是新法57次提及“国家”主导的内容,全方位加强职业教育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在省级层面,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优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职责,统一管理部门,统筹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特别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将“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同频共振”上升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的硬要求。

  学校依法办学。职业学校最大的特点就是要面向市场,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路子。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办学,既要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把该交给学校的权力充分交给学校,减少对学校具体事务的干预,还要守住底线,保证职业教育的公益属性,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新法明确“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在守好底线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职业学校适应市场需求、更加灵活地进行办学,调动学校办学的内生动力和办学积极性,以此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在扩大办学自主权上,明确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可以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编写专业课程教材;可以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可以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可以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社会依法参与。目前校企合作有效模式和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职业学校在进行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调整时,缺少市场需求信息的及时有效指导,企业凭借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其责、权、利不明确,产教融合激励政策兑现不到位。这些问题的背后,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校企合作缺乏基本法理依据,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有顾虑,担心政策不稳、投入过大,企业追求“合理回报”办学利益诉求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最终导致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具有滞后性,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往往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制约了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升级的能力。新法针对这一关键问题,在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方面明确了诸多举措,比如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这些关键要求既调动了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又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教师依法从教。新法在队伍建设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在能力提升上,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要求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在职业晋升上,明确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同时规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收入可以用于支付教师劳动报酬等,体现了职教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

  学生依法受教。新法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既强调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义务,又强化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义务上,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上,强调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首先是实习权益,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其次是升学权益,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最后是人生收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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