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建办函[2020]4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冀建办函[2020]38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办[2020]1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好换证工作衔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组织及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公示的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学时和内容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办[2020]186号)执行。
二、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一)换发培训合格证
持有2015年至2018年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按要求通过继续教育,换发培训合格证。
各建筑业企业或个人,自主选择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公示的培训机构报名,进行换证工作。报名提交资料:1、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2、换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各培训机构,负责审核换证报名提交资料,经核实无误受理后,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冀建办函[2020]38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办[2020]186号)文件要求的继续教育方式、学时和内容,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并留存资料备查。
(二)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教育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办[2020]186号)文件执行。
三、新取证培训工作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办[2020]186号)文件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培训机构必须就规范培训有关事项作出承诺,签订“承诺书”,并报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存档。对存在培训工作中违反“承诺书”情形的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开展工作,对于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职业培训工作,我们将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清出培训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培训机构职业培训的工作中,必须配置身份证读卡器,严格审核报名资料,并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办[2020]186号)文件要求,进行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三)各培训机构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制定各自的疫情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报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存档。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所有进出通道设置检查点,对进入场所的所有人员采取“健康码+口罩佩戴+体温测量登记”的方式进行核验。若发生疫情,立即暂停面授培训、测试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开展培训前,做好人员的排查筛查工作,追溯参加培训人员的来源,对于从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认定的中风险地区人员,必须落实隔离观察、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业资格清理规范要求,保证建筑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现就规范全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越来越讯速,对于城乡的建设也逐步提升,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来看,城乡一体化是必然的结果,政府对于城乡的发展也是一年比一年重视,但是在发展城乡建设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环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