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持续开展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现就在我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企业新型学徒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以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含养老、幼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优先支持我省“双十”战略性产业集群和“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重点工程领域企业及用人单位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培养对象。
学徒包括与本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术技能岗位职工、与员工制家政企业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家政服务人员。集团性企业可组织与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广东省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学徒培训。学徒参保地或就业所在地应在本省,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三)培训范围。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所培训职业(工种)原则上应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或者有省公布的培训课程标准;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或职业培训课程标准的,可由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培训课程标准或培训评价规范,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培训课程标委会或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四)试点拓展学徒培训范围。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新型学徒制服务产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高质量培养技能人才,在集团性企业、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开展毕业年度学生学徒制培训试点(以下简称“学生学徒制”)。鼓励试点企业面向技术技能岗位培养学生学徒,将与本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和就业协议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技术技能岗位实习学生纳入学徒培训范围。试点企业由省市共同遴选确定,遴选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学生学徒制培训试点企业和培训机构目录。支持三项工程人才培养与评价联盟开展学生学徒制培训。
二、培养模式和内容
(一)培养模式。
企业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大型企业、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可自主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对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或者单个企业培训人数无法独立开班(一般少于30人)的,可由地方工商联或所属商会、行业协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协调联合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对出现因职工离职无法独立开班的可合班教学。企业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企业自主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应签订培训委托书,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等。
(二)培养目标。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学徒培养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对于尚无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新职业,支持和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职业定义和描述,研究制定培训标准和大纲,开发培训课程,开展新职业培训,培育新职业人才。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内容主要包括操作技能、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安全生产规范、工匠精神等。培训课程应包括操作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通用职业素质课程,每年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26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具体培训内容、学时数量由企业、培训机构根据职业(工种)差异自行确定。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60%,职工在岗训练学时可计入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具体学时数根据其在岗训练时长累计计算。企业、培训机构应加大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力度。
企业和培训机构可采取“集中+分散”“培训+训练”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徒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采取“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培训,保障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应用“互联网+”、APP、职业培训包等模式。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建设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对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所使用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应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的功能,且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线上培训学时数应不多于总学时数50%。
(四)培养主体职责和要求。
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的方式。企业应选拔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人员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实操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学徒应按照培养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接受导师指导,学习提高技能,完成培养任务。
三、实施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省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制定学徒制年度计划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防止出现资金支付风险。
(二)企业申报。企业新型学徒制应至少在开展培训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集团性企业对所属企业学徒开展集中性培训的,原则上由各下属企业向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下属企业与集团总部在同一地级市的,可由集团总部一起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进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应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系统”—“学徒培训备案”填报信息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所填报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培训体系建设情况、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培训信息(如涉及培训机构,则含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培训职业和目标、培训期、培训学时等)、培训师资信息(企业导师信息,如涉及培训机构则包含培训机构教师姓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等)、培训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培训职业、等级、期限等培训计划、在岗情况等)。所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或方案、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或集体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培训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委托书、企业已与学徒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承诺书(学生学徒制培训试点企业应提供企业与学生学徒、学生所在院校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等。对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开展培训的学徒培训项目,应在培训前一并在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系统进行备案。
(三)审核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要落实优先支持政策,学徒制培养岗位必须是技能岗位,聚焦技能人才培养。在受理企业备案材料后,可采取随申随审或集中审核的方式,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备案。其中随申随审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集中审核备案的原则上每季度应审核备案一次。对符合条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应列入本年度学徒培训计划,并及时公布。各地备案情况逐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实施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双方按照培养计划以及合作培养协议约定,对学徒进行培养。企业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制的,可以自主开展培养。企业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企业申请预支补贴,应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系统”—“学徒培训预支补贴申请”模块,填报开班情况、预支金额等信息,提交每班次1次(原则上每次不少于20分钟,涉密企业除外)培训视频资料(或提供光盘、视频保存路径等)。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徒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培训情况,按照要求保留相关培训视频资料。若培训过程中因职工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的,应及时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五)考核评价。学徒完成所有培训学时或者满足考核评价条件时,应按照培训计划进行评价考核。对于国家、行业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职业(工种),由符合资质的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评价,评价合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培训项目,由企校根据已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联合对学徒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评价。
(六)申领补贴。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应于培训期满1年内,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剩余资金。企业应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系统”—“学徒培训补贴申领”模块,填报信息并提交材料。填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合格人数、申领补贴金额、合格学徒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证书编号、类型、等级等)等,提交材料包括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委托不具备独立法人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的学徒培训项目除外)、每班次不少于9次(原则上每次不低于20分钟,涉密企业除外)的培训视频资料(或提供光盘、视频保存路径)等;学生学徒制试点企业还应提供与学生学徒在本企业培训就业后签订的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
(七)补贴审核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已预支培训补贴资金的,按实际应补贴金额扣除预支部分后支付剩余资金。对应补贴金额低于预支补贴资金的,要收回差额。
四、健全激励机制
(一)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学生学徒按照实习协议约定及其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由企业支付实习津贴或实习报酬。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培训机构应根据培养内容、层次和培养成本,与企业协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
(二)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紧缺程度情况确定。学徒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5000元-8500元给予企业学徒培训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补贴标准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每2-3年调整一次。对按规定列入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级别在高级工及以上的培训项目,可在学徒培训同等档次基础上最高上浮30%。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补贴。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参训学徒个人不得依据学徒制获得的证书再领取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三)建立企业、培训机构奖励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南粤技术能手、南粤工匠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充分利用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鼓励“老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对学习成绩、考核评价优异的学徒给予一定的奖励,高定一级技能工资。鼓励企业给予导师一定的授课费、课时费,在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成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优化配套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培训机构的激励力度。对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成效显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和技工院校重点项目建设中予以倾斜,优先推荐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其所得合法收入经批准可作为职业技能培训收入用于绩效工资分配。对参与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教师,在参加职称评定、教学成果评选、高技能人才项目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优秀企业导师,优先扶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专家库,将优秀企业导师和对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纳入专家库,在参加高技能人才项目或评选时优先考虑。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大培训组织实施力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是“十四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指标。技工院校要落实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将其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动员合作资源参与新型学徒制培训。三项工程人才培养与评价联盟、产业就业培训基地、新技能学院等要发挥聚合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推动新型学徒制高质量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学徒培训规模,要将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情况纳入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指导其落实职能。要注重把控培训结构,中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项目不得低于当地学徒培训计划的70%。
(二)健全技工院校弹性学制和学分制。要建立技工院校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允许有需求的学徒报读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办理学籍注册,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非全日制毕业证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衔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毕业证书衔接。各技工院校要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教学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三)加强考核评价。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对学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评价时企业或集团企业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自行组织所属学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与培训的企业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其合作培训机构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由该培训机构组织认定;其评价认定职业(工种)超出范围的,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增设评价范围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所属企业和培训机构均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自行委托其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由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推荐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学徒进行评价。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作为培训主体对在本校注册的非全日制学籍的学徒进行技能等级认定。加强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鼓励企业将学徒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可结合学徒工作业绩、培训情况等,通过多角度评审的方式,直接认定职工已具备的职业技能等级,也可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考评结合、业绩评审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学徒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徒,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深化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式,规范培训过程,提升培训实效,促进更高质量就业。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学徒培训花名册、培训台账和记录、签到表、培训视频、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协议、培训计划等形成档案材料,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以备查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清算机制,对学徒培训项目定期进行清理清算。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学徒培训质量评估或资金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培训补贴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情况的公开主体责任,做好对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情况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开信息披露机制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构建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是“十四五”时期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会以及工商联要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工商联要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为着力点,工会要以中青年职工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优化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系统等,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要精简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时限,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企业申请学徒培训补贴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已通过备案审核的材料。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补贴申领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备案、补贴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把学徒培训完成率、学徒培训补贴资金支付情况作为评估各地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情况的重要指标。
(三)加强宣传激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和成效。要深入重点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劳动者积极参与新型学徒培训,扩大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加大激励力度,对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案例,要及时总结并进行推广。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可视情况评选一部分企业新型学徒制优秀案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通报并推广。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完成考核评价的学徒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粤人社规〔2019〕25号文要求执行;对本《通知》实施之日后完成考核评价的学徒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教育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校学生发展力更足。10年来,中职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专科高职的主体地位不断强化,
教育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十年来,职业教育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已呈现出多样化格局。